下面关于发票丢失的五条谣言您遇到过吗
谣言1
谣言
发票丢失不罚款,损毁发票才罚款。
真相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杭州营业执照
谣言2
谣言
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不传谣
真相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谣言3
谣言
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需要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真相
当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谣言4
谣言
发票丢失以后,只需要给税务机关报告一声就行,不需要提交其他书面材料了。
真相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谣言5
谣言
弄丢了抵扣联,只剩下发票联的时候,不能进行认证抵扣。
真相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
上面的内容,您都记住了吧?别被谣言忽悠了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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